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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于康震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贯彻实施视频推动会上的讲话

原发表日期:2020-06-26来源:鹿业分会

原发表日期:2020-06-26

来源:鹿业分会

同志们: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今天正式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简称《目录》),首次明确畜禽种类范围。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通报《目录》制定情况,部署贯彻实施工作。刚才,广东省、吉林省和四川省分别做了典型发言,认识很深刻,措施很到位,针对性、借鉴性、建设性都很强。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第一,深刻认识《目录》公布的重大意义

(一)《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举措。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深刻指出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明确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等要求。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我部密集研究,加快推进《目录》制定工作,及时公布。这是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坚决贯彻实施《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践。

(二)《目录》是完善现代畜牧业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06年以来,我部一直推进《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制定工作,加强与林草部门沟通协调,有效加快了《目录》制定进程。今天,《目录》首次明确了《畜牧法》中畜禽的法律边界和内涵,厘清了家养畜禽和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的界限,回答了学术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又科学兼顾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主流趋势,具有较强的规范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补上了长期以来畜牧业管理制度的短板,完善了畜牧业治理体系,将切实提高畜牧法及配套制度的实施效果,极大地提升畜牧业治理能力。

(三)《目录》对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畜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肉、蛋总产量都位列世界第一。据测算,《目录》中17种传统畜禽的肉类总产量约占我国肉类总产量的99%,禽蛋产量为供应总量的100%;毛皮用特种畜禽,比如水貂,我国养殖总量居世界之首,加工量占全球的75%左右,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目录》准确界定了畜禽的范围,基本做到了应列尽列,列入的33种畜禽完全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畜产品的根本需求。《目录》的公布,有助于现代畜牧业发展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调控,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化发展步伐。

第二,准确把握《目录》的主要内容

在《目录》制定过程中,我部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4月8日至5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认真汇总分析,组织专家专题研究后,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9日,又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的意见并达成一致。经国务院批准,今天《目录》正式公布,其中有几个重要问题在此向大家作通报,便于各地贯彻实施《目录》过程中准确理解和把握。

一是关于《目录》中畜禽的范围。我们坚持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出发点,着力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严格按照坚持科学、突出安全、尊重民族习惯、与国际接轨等四条原则,最终确定《目录》列入33种家养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大量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的猪、牛、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兔、鸭、鹅等驯化至少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包括三部分,一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二是国外引进种类,虽然在我国养殖时间不长,但在国外已有上千年的驯化史,如羊驼、火鸡、珍珠鸡等。三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我国已有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

二是关于在养野生动物未列入《目录》的问题。《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众所周知,虽然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但是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在《目录》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竹鼠、果子狸等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但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管理。

三是关于狗未列入《目录》的问题。《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三分之二赞成狗不列入《目录》。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主要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比如韩国《畜产法》就没有包括狗。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在不断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没有列入《目录》的只是不按《畜牧法》管理而已。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对于狗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四是关于蛙类等两栖动物管理划分。《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很多地区建议将有关蛙类列入《目录》或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蛙类属于两栖动物,不能列入《目录》。为此,我部与林草局就部分蛙类管理划分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协调,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认为,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是生产经营管理和保护执法工作经常面对的物种,迫切需要尽快解决管理交叉、执法责任不清、跨省区执法依据错位等问题。我部和林草局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目录》公布的同时,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另外,虎纹蛙也有类似情况,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予以明确。有关地区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加强与林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三,全面做好《目录》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栗战书委员长、汪洋主席、王沪宁同志、韩正副总理、胡春华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非常关心《目录》制定实施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指示,亲自审定。农业农村部党组高度重视,韩长赋部长亲自部署,多次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多次协调加快推进。各相关部门、全系统积极参与,齐心协力,为《目录》制定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落实《目录》是当前畜牧业和种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充分认识做好《目录》宣贯工作的重要性,要作为当前重大任务摆在重要位置,整体谋划,深入推进。

一是发布与《目录》配套的品种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将公布与《目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内容是33种畜禽的800多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进品种及配套系。《名录》将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开,方便养殖场户、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增强《目录》贯彻实施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目录》实施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强化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保护单位责任落实,健全保种场(区)活体保种与基因库遗传物质保存相结合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深度挖掘畜禽优异种质、优异基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畜禽新品种;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规范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加强地方特色畜禽遗传资源的产业化开发,提升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三是强化畜禽种业与畜牧业监管。指导畜禽养殖主体开展规范化饲养。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健全畜禽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疫病防控等体系。严格动物卫生执法监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确保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强化特种畜禽养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要求,不断提升特种畜禽养殖水平。依法加强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饲养管理,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的胴体经营利用行为。

四是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统筹做好《目录》与配套《名录》等的宣传解读、专题培训与贯彻实施工作。重点宣传介绍我国畜牧业发展情况,增进公众对畜禽养殖业的了解;开展畜禽健康养殖、疫病防控等技术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饲养管理水平,推动生物安全措施落实落地。针对公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在此,我强调一下做好蛙类管理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主动与林草部门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交接到位;要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一定过渡期等措施,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管理划分调整后,要按照两部门通知要求,切实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规范产业利用行为,确保野生资源保护力度不降低,相关利用活动规范有序。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录》顺利实施

一是切实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决定》要求上来,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立即行动起来,层层抓落实。把落实《目录》贯穿于谋划“十四五”种业和畜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确保《目录》的贯彻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加强政策研究。《目录》是首次公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调整的,各地要积极关注、深入研究、提出建议,我部将根据发展实际,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目录》进行更新。

三是配合做好善后。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等地的竹鼠、果子狸、蛇等养殖户提出意见诉求,希望对在养野生动物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减少损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的妥善处理和养殖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涉及相关农户的实际利益,事关《目录》的顺利实施和地方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都是家畜家禽,受《畜牧法》调整管理。《目录》虽然是《决定》的一个重要的配套文件,但不能解决滥食野生动物问题,也不改变野生动物管理职能。大量陆生野生动物,仍属《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范围,仍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先后发布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今天还要出台《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按照部门职责分工,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监管等继续由林草部门依法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工作,切实把《决定》规定落到实处。

同志们,做好《目录》贯彻实施,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真抓实干,锐意进取,为我国现代种业、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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