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业协会鹿业分会章程
原发表日期:2017-09-29
来源:中国畜牧业协会鹿业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鹿业分会(以下简称鹿业协会)是由从事鹿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贸易、教学科研、管理等企业、事业、管理单位和个人发起成立的全国性鹿业行业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畜牧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鹿业协会的宗旨:整合行业资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活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中发挥服务、管理、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等作用。
第三条 鹿业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时间国际大厦A座902。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 鹿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全国鹿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建立完善行业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机制,调查研究国内外鹿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三)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加强行业技术、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向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认真做好行业评比和奖励表彰工作,推广先进技术、经验。
(七)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八)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鹿、鹿产品、机械设备、用具等;定期表彰先进会员;
(九)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 、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十)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一)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
(十二)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宣传推广鹿文化,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四)完成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鹿业协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鹿业协会的条件、会员入会的程序、会员享有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与协会相同。
一、申请加入鹿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鹿业协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鹿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鹿业协会章程,从事鹿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二、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鹿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鹿业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鹿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鹿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鹿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鹿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鹿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鹿业的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或管理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鹿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鹿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鹿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 鹿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鹿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鹿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鹿业协会财务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鹿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鹿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鹿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鹿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鹿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 鹿业协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鹿业协会经协会批准、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鹿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 8月 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鹿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